有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进行口头约定,这样做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企业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有哪些?今天来探讨一下。
1.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用工开始”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最长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面临支付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外,还将面临劳动者可随时走人、不利于员工队伍稳定的风险。特别是对于从事专项技能操作、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先违法而不能依法有效约束。
2.滥用试用期或者试用期满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是对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次数、不得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不成立情形,以及试用期工资等的规定,是适用试用期的基本遵循。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将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未及时与劳动合同期满且继续工作的员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注重劳动合同的管理,常常忽略合同已经到期的问题,想当然地认为继续留用劳动者就是自动延续原合同。殊不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之后劳动者在原岗位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自原合同期满后的用工第一日起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应当自此起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同样面临支付二倍工资或被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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