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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小车撞成重伤,小车主责,可以同时要求公司和小车司机承担责任吗?这个问题涉及到工伤和第三者侵权竞合时,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虽然在法律层面,对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答复中对此作出了规定:
2003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称,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此,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劳动者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即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给予受害人享受双重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上班途中被小车撞成重伤,小车主责,只要认定了工伤,就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要求小车司机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于医疗费、丧葬费和辅助器具更换费等不会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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