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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因劳动者故意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因此,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劳动合同无效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的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只要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提供了劳动,双方就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者。因此,冒用他人身份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因冒用者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深圳地区,冒用他人身份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
注意,这里根据冒用人的年龄区别了公司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只是多少的问题。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加强员工的身份核查,避免身份冒用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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