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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业务发包给个人,个人再聘请的员工发生工伤,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外,有些地区对于该问题也有明确规定。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四条规定: 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建议公司在对外发包业务时,最好不要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而要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如果发包给个人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到时候其聘请的员工万一发生工伤,可都是要算到公司头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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