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现实中还挺多的。比如物流行业中,购车者购买车辆后挂靠于物流企业,双方签署挂靠协议,购车者再请个司机帮他开车,司机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此种情况下公司要不要承担工伤责任呢?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此种情况下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挂靠单位也就是公司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呢?
不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相关个人追偿。
也就是说,虽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若该个人聘请的人员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后有权向相关个人追偿,但个人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配合偿还?最终是否能完成追偿?这些都是未知数。
因此,建议公司不要轻易接受个人和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的挂靠。如果因行业性质需要,必须要接受个人挂靠的,建议从挂靠人的经济实力、是否愿意缴纳保证金、是否会再聘请他人等角度综合确定、挑选挂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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