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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四月

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受期限限制?来看看真实案例吧!

在房屋预售合同中,都规定了逾期交房时买房人的解除权,但是,大家一般都不会想到这个解除权行使竟然会有限制。一起来看个案例吧。

2012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价值467万元的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并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014年1月3日,原告支付购房款467万元。2013年9月28日,被告所建包括涉案房屋的全部房屋竣工验收通过。

2015年3月12日,被告通过顺丰速运向原告发出《业主收房通知书》一份,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拒绝收房,并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告发出一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称开发商交房严重违约,故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享有解除的的时间是2013年10月29日,但是原告行使解除权的时间是在2015年5月14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这么一看,原告的解除权行使已经逾期了,超过一年的期限。故而本案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不仅仅是诉讼时效,很多权利的行使都会有期限的限制,在买房时也要牢记交付日期和解除权行使期限,不要最终丧失了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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