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员工加班,要取得员工本人同意,而且有时长限制。在本节中,我们要说的是两类例外,一类是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另一类是,不仅要服从,而且加班时间不受限制。
第一类,五种情形之下,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当服从,不得拒绝。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二类,两种情形之下,员工应当服从加班安排,而且加班时间不受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如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第一要看法定,第二要看约定。法定是明确的,约定却是可行协商的。
强制安排加班,不仅让员工心里不满意,而且可能带来劳动争议,建议提前协商沟通为宜。即便是按照法定要求安排员工加班,最好也针法、理、情做好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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