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导致多缴税款,公司做出解雇决定。员工不服,主张公司支付2N的赔偿金,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深圳中院判决认为,员工确实存在工作失职的地方,但是,误缴的税款在事后已经及时退回公司,所以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这位员工的失职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另外,即使存在公司所说的利息损失,金额也很小,不能构成重大损失。
因此,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认为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进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员工明明犯了错误,如果不被发现,多缴的税款可能就是实际损失了。为什么公司还会败诉呢?
以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公司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员工实施了严重失职的行为;
第二,员工的这个行为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个重大损失,究竟该如何界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第二十五条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对于今天我们所说的这个案件,特别说一下,公司的损失并不止利息损失。办理的税款的退回手续,也耗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也应当算是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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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