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工伤和职业病,对于每家企业来说,都极其重要。但是,仍然会有员工在同一家公司先后遭受两次以上工伤。对于这种情况,员工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两次以上的工伤保险待遇吗?
依据现行人社部、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得出如下四点处理意见。
第一,员工在同一公司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就是说,工伤员工可以获得两次以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员工主张每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应当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伤残等级最高的工伤计发。也就是说,不论发生几次工伤,离职时只能得到一次,不能得到两次。
第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权多次依法享受。
第四,如果是再次入职公司后新发生的工伤,则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多次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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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山东省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
第1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12月23日-24日,2014年3月7日印发)
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遭受二次以上工伤,且都取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主张每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不应全部支持。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按伤残等级最高的工伤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