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有家工会回复意见是:“应考虑未造成经济损失之事实,可给予戒免谈话、留职查看之机会”。还有一家公司工会回复:“处理过重,给予一次改正的机会。”
回复不同意,或者不回复。工会主席往往是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有可能是站在合理的角度期望给员工一次机会,也有可能担心表达同意后遭到员工个人报复。
工会不同意,或者不回复。但是,公司在做出决定之后,往往会坚持自己的决定,不愿意让自己的决定被工会否定。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N赔偿金,能获得支持吗?
我们先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我们团队办理的案件中,遇到过工会不同意的案件,也遇到过工会不回复或者不能回复的案件,但是,公司一样取得了胜诉。
不用担心、不用顾虑,工会的意见和公司的意见存在分歧和冲突也是正常的。最终的处理,相信法院最终会公正裁判。最后特别说一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雇员工时,即便工会同意了公司的解雇决定,也不能保证公司就一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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