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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八月

打工人注意!深圳修改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时隔十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经过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2019年8月22日正式公布施行。

今天要说的就是两项重要内容的修改。

第一,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的项目。因为许多时候,计算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时要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所以这条修改非常重要。

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为:“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修改后增加了一句话: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第二,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支付标准做了修改。

原条例第二十条的标准就不重复说了。说一说新的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因为很多公司都是按月支付工资的,通俗一点说,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按30天计算,要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二个月开始,如果不能安排员工全勤的,比如工作三天休两天,工资标准可以重新约定;如果第二个月起仍然不能安排员工工作的,要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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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一五四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2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七、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五)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

十三、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的修改作了技术性修改。

此外,本次还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上述十三项法规部分文字表述以及条款顺序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