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于公司订单增加,许多部门的员工都要加班加点工作。一位员工接到部门经理的加班通知后,说自己因家中有事,不能加班,之后,该员工三番五次找各种理由拒绝加班。
公司领导层自然是非常不满,于是查阅《员工手册》,在里面找到了“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的处分条款,先后给这位员工发了四份书面警告,最后以这位员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其他同事都服从加班安排了,这名员工偏偏不愿意加班!公司对所有员工一直都是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的。这位员工不服从加班安排事实清楚,书面警告和解除劳动合同,也都能在员工手册上找到依据。
依据《员工手册》,三次书面警告就可以解雇了。现在都四次了,公司认为解雇这们员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那么,公司的警告处分和解雇决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加班,公司要取得员工本人同意,而且有时长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可见,公司安排员工加班,需要取得员工同意。比如,劳动合同约定,或提前的加班排班获得员工书面确认或口头同意等。公司并没有权力单方面强行要求员工加班,更不能做出警告处分和解雇决定了。所以,这个案件最终公司败诉了,要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增加订单、增加收入本来是好事,公司和员工还是要坦诚沟通、共同解决、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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