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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八月

员工协商离职代通知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与员工在《离职申请表》上就协商离职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双方于2019年9月5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N的标准支付离职经济补偿,同时额外支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

 

经过财务部核算,这位员工2019年8月份的工资较低,比他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少了三千多元。这位员工现在提出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代通知金,是否合法?

员工与公司并没有约定代通知金的标准,怎么办?就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当然,就这名员工提出的问题,特别提出两点合规建议:

第一,代通知金,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形之一才有。如果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这三种情形,双方约定公司需支付代通知金,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约定之后,公司也是不能反悔的。

第二,协商离职这么重大的事,最好还是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好,对于涉及到的金额最好明确,金额一时难以确定的,最好也把计算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给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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