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看一下广东省相关法律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要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2.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而非劳动争议解决。
退休返聘员工并不能缴纳工伤保险费,聘请这一类别员工,虽然能节省一些劳动用工领域的成本,但是工伤风险仍然是最大的用工风险。当然,也有例外,有些省市可以项目参保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也有城市可以员工个人名义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这不,自2019年5月1日起,浙江省衢州市全市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用人单位可为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可以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就能降低工伤赔偿风险。衢州市成为全国首个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地市,为解决企业退休返聘人员用工风险这一劳动保障领域内的老大难问题给出了“衢州方案”。“衢州方案”有没有可能更大范围推广,让我们拭目以待。
总之,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如果不能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一定要从员工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岗位情况如岗位受伤的可能性、是否有职业病危害等方面做好工伤风险综合评估。知道了最大法律后果,而后再决定是否要冒这个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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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人大常委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21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3月28日起执行)
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提出了如下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