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碰瓷企业,能获得赔偿金支持吗?《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用工之日后的30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有些企业往往疏于管理或者用工比较随意,往往口头约定劳动合同。这便给了有些劳动者可乘之机。比如在深圳龙岗区曾有七八家企业被同一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并且都被仲裁委支持未签劳动合同的差额赔偿。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受到民法原则的限制,如果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不是为了以劳动换取报酬,而是为了利用法律规定获取额外的利益,则不符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不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所以这类劳动者故意碰瓷企业的行为,是不应获得支持的。之所以有仲裁委支持,往往是因为劳动仲裁不公开,导致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多次故意碰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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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