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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六月

工资高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就一定高吗?

2019年,小明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小明是技术骨干,每月工资5100元。现公司准备搬迁到较远的另一城市。因小明不能到新址上班,遂要求解约。公司同意解约,但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方面小明们发生分歧。小明认为应按51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而公司说只能按上一年度当地职工1600元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请问,究竟该按什么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小明在该公司工作已有两年多时间而不满两年半,该公司应向小明支付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支付标准,小明们双方的说法都不准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据此,公司应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4800元的标准向小明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小明可以得到总额为1.2万元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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