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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仲裁 >> 签订竞业限制要注意什么?竞业条款的风险
08 八月

企业为了保护公司公司利益,往往会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这个协议签署后需生效才会对员工产生约束力竞业限制签订时有哪些效力方面的风险呢?

 

一是协议的主体不适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有些企业统一要求大量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该员工仅是普通员工,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同时不接触商业秘密,在没有明确约定与知识产权保密事项情况下,员工可以未接触商业秘密为由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二是竞业期限设定不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

三是补偿费约定过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一般不得低于劳动关系解除前平均十二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深圳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该补偿不得低于劳动关系解除前平均十二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四是争议解决约定无效。竞业限制协议引起争议的,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不能跳过劳动仲裁委管辖直接约定由法院管辖。

五是竞业限制程度不足。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违约成本低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带来的利益,此时劳动者有可能会不顾竞业限制的约定,而为竞业行为。

以上是小编对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注意事项”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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