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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七月

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公司应当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比如,星期六和星期二调休,这是完全为法律所认可的。那么,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但是不想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可以让员工在工作日休息3天替代吗?

遇到问题,我们通常会进行法律检索或案例查询。这个问题,还真能找到法律依据。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依据这条规定,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上,提出如下两点建议:

1.安排补休,应当交给员工本人申请。员工提出补休的申请,既是休息权诉求的提出,又是对加班工资权利的放弃,从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公平合理的角度讲,应当准许。

2.补休时间应当不低于加班时间的3倍,即法定节假日加班1天,正常工作日补休3天。工作日3天的工资,与法定节假日1天的加班工资对等,并没有造成员工工资损。

以上是小编对于“法定节假日上班,可否以调休替代加班工资”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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