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调查谈话,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在谈话时,员工口头上承认某些重要、重大事实,但是,就是拒绝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怎么办?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公司在员工谈话前,会考虑进行录音。那么,如果将双方谈话进行录音,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就必然会得到采信呢?
不一定。员工有可能否认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
员工本人亲口说的话,有录音为证,员工怎么会不承认自己说的话呢?员工怎么会否认说话的是他本人呢?
我们团队还真地遇到过。为此,我们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录音证据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作出同一认定。
为了预防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就录音证据提出异议,公司应当特别注意如下四点要求:
第一,取证手段合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我们建议,进行录音的谈话,最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进行。
第二,录音应当无疑点,具备完整性、连续性。不要以员工的一些谈话对公司不利而作删减处理,录音应当没有经过剪辑、合成、变造等技术处理。在进行录音文字整理时,最好能全部整理,供仲裁员或法官了解全部沟通经过。
第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各个证据间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确认相关事实。
第四,录音证据应当能提供原始载体。不论是专业录音设备,还是手机录音,都要保存好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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