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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七月

公司给员工8个书面警告,为何二审法院改判公司败诉?

给员工送达了八封警告信,劳动仲裁和一审,公司都胜诉了,不用支付2N的赔偿金。到了二审法院,为什么会改判公司败诉呢?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员工提起上诉,称公司一次性给了8个书面警告,证明公司为了达到开除员工的目的,从来没有及时告知违纪的事实,也从来没有送达过违纪警告信。

 

员工提出了一个关键点,说8个书面警告是“一次性”给的。

二审法院查明,员工确实存在工作时间玩手机,以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也确认公司给员工送达了八封警告信。但是,法院的如下裁判观点,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虽然员工确实存在《无偿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述的情形,但结合证人证言以及视频光盘等证据,可以看出,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没有在发生违纪事件时及时警示,杜绝再犯,放任不管,任由员工继续累积违纪事件。而且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员工的上述违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安排给这位员工的工作进展,或者干扰了其他员工的工作。

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万多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相关认定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这个案件给我们如下四点启示:

1.一次性开很多个警告信是有问题的,公司对员工的过错要及时警示,应该一次一次地开警告信;

2.员工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公司还要证明已经严重影响了工作进度或干扰了其他员工工作。

3.对于书面警告涉及的事实,公司一定要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另外,如果员工拒绝签收书面警告信,公司可以通过公告栏张贴、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同时送达。

4.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来说,有些争议焦点的结果不确定性很强,这就要求我们每个阶段的工作都必须认真、踏实。仲裁、一审都胜诉的案件,证据很扎实,却没想到二审反而被改判败诉。有人说,诉讼的魅力所在就是结果的不确定性。对于搞研究的人来说是魅力,对于承办律师来说,承受的却是压力。

对于今天所说的这个案件,如果不是一次性给八封警告信,而是基于员工长期、多次的违纪行为,公司直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二审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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