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日出差的,每日给予出差津贴100元”。今年7月开始,公司按照民主程序制订新的出差相关规章制度,决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取消“出差津贴”。制度施行之后,如何预防员工再依据劳动合同主张出差津贴?
今天,我们从四个方面来讲解。
第一,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可见,最高法院的宗旨是,防止和避免公司不正当使用劳动用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权,更加重视劳动合同的约定效力。
第二,与员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或者调整协议》。在规章制度制度或修订后,如果与劳动合同约定冲突,可以制作变更或调整协议,让员工及时签字确认。协议中可设置如下条款:本协议内容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中增加特别条款。劳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后续甲方,也就是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规章制度为准。
第四,原则上,不建议对薪酬待遇的细节在劳动合同中详细约定。劳动合同一经签署,协商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的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对于劳动用工管理的细节问题,建议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处理,随着外部环境、内部管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变化等都可能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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