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已经非常明确,法院的裁判规则也比较清晰。但是,仍有些公司就带薪年休假的管理不够规范。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是深圳的一家公司,让员工在两年里休了探亲假15天。这位员工说,公司安排我休了探亲假,但是没有为我安排带薪年休假,于是,把公司给告了。
官司一直打到深圳中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探亲假,性质上属于带薪年休假,而且天数不能超过依法应享受的年休假。
按照这位员工的工作年限,他每年可依法享有5天年休假,然而他在两年里已经以以探亲假名义休了带薪年休假15天,所以,他已经充分享受了带薪年休假,还多休了5天假,再主张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
广东省的规定、深圳法院的案例,都明确了员工应当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为避免引发争议,在公司制度上,还是表述为“带薪年休假”为好。
所以,公司在劳动用工管理中,要特别注意使用法律术语,如此才能更加严谨、避免纠纷。除了探亲假与带薪年休假是不同的,医疗期和病假也是不同的,医疗期和工伤停工留薪期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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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起施行)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广东省劳动厅,1997年4月28日起施行)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