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以及相应的政策法规太复杂,公司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太多、关系解除也比较难,与个人之间可否通过协议的方式避开劳动关系呢?
实践中,有企业就这样做了,发生劳动争议时也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比如,签订《专项合作协议》《承包协议》《兼职协议》《合作协议》等等。有些协议,还加上一个特别条款: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并知悉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政策法规的约束。
那么,上面这些协议和条款,是否真的能确保双方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呢?
答案很明确:劳动关系的判断,不看形式、不看约定,要看实质。一旦实质上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还要面临未签订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
那么,劳动关系的实质有何判断标准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招用员工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第一,公司和员工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员工,员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员工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个判断要素,一旦同时具备,就会被认定公司与个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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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五十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⑵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