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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一家服装公司,招聘了一名裁缝。2014年2月入职,2014年10月离职。因为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盖章的地方,盖是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不是公章!员工就提出,公司要支付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万余元。
员工的意见是,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落款处只盖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这份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公司认为,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行政章,都属于公司的公章,都是公司备案的合法印章,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认真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且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并履行了该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落款处公司的印章虽存在瑕疵,但不属于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非常重要的文件资料,管理上更要特别、高度重视,不要为图省事,引发不必要的风险,盖财务专用章和盖公章,一般来说,工作量差异不大。今天说的这个案件,法院认定有瑕疵,还好,判决公司胜诉了。如果盖的是没有经过备案的行政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法院又该会如何认定呢?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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