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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维权,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劳动仲裁及一审、二审,是针对劳动争议解决制定的特殊制度设计。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工会部门也为劳动者的维权积极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维权的途径是通畅的。但是,仍有员工以非理性方式表达个人诉求。
深圳一家公司的员工爬到公司厂房楼顶以要跳楼威胁公司,公司依据《员工须知》和《奖惩办法》规定对他作出了开除决定。员工主张2N赔偿金,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官司还打到了广东高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员工须知》和《奖惩办法》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员工对此已知悉。员工承认到公司楼顶的事实,并有照片和光盘予以证明,但是,他称到楼顶的行为是由于公司搬运公司机器设备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影响了其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才进行维权。
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员工的上述主张没有证据证明,而且,他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而不宜通过跳楼、怠工、停工等过激行为维权,并以此认定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这位员工的劳动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处理正确,并无不当。
我们国家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非常关注社会最低层的劳动者群体,给予极大的倾斜保护。相信法律的力量,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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