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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六月

公司规定员工旷工一天扣除三天的工资,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有一家深圳的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没有和公司请事假,公司一律按旷工处理;还规定,旷工一天按三倍工资扣除工资。这份员工手册有员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

 

类似条款在员工手册中比较常见,但是,这家公司与员工发生了争议,员工认为公司这种违纪罚款的操作,属于克扣工资。

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法院,打到了深圳中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有约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并且有员工的签名确认,但是,这条约定明显不合理,有失公平,深圳中院认定为无效约定,所以,公司应当按员工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

从这个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约定,如果真的扣了三天工资,就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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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