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总经理要总揽一个公司的运营管理,人事主管有一项基本职责就是做好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签署工作。今天说的这个劳动争议案件,员工一方既是总经理,又是人事主管,身兼两职,那么,他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呢?
双方的纠纷从仲裁、一审,一直打到深圳中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人事文秘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
当公司与员工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该由公司承担举证义务。如公司举证不能,应当依法承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主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兼任人事主管的总经理失职导致,不予采信。
那么,人事主管的劳动合同由谁来负责呢?当然要由其他部门的管理人员来负责。总经理的劳动合同由谁来负责签署和保管呢?股东和董事会意识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后,一定能安排到位的。
以上是小编对于“总经理兼任人事主管,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