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公司校招时,顺利通过面试,成功入职了深圳的一家知名公司,但是,工作刚满一年就提出辞职。他听说工作满一年就可以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于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要么给他额外发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要么在正式离职前给他安排5天的带薪年休假。他的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可以明确地回答,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公司有特别规定。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是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而不是立即就可以休假5天了。
也就是说,这位员工,从入职满一年的次日起,有权利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一天是他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起点,他提前30天申请辞职,满一年之后的工作天数有30天,按每年5天年休假来折算,不足1整天。因此,公司可以不安排他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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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根据上述规定,钟伟新于2007年3月18日入职,其于2008年3月18日才享有带薪年休假,而当年度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而非当然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待遇。
在蔡信敏与东莞市昊唐首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蔡信敏于2016年2月25日入职,至2017年2月25日工作满1年,即蔡信敏自2017年2月25日起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昊唐公司确认蔡信敏未休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10月8日的年休假,昊唐公司依法应向蔡信敏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蔡信敏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3天[(226天÷365天)×5天],同时蔡信敏离职前剔除加班费后的平均工资为6486元/月[(7076元+7070元+6576元+7299元+7193元+6883元+6888元-546元-540元-46元-741元-663元-689元-358元)÷7],且蔡信敏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已经领取,故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应剔除该部分已经领取的工资,即蔡信敏应得的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789元(6486元/月÷21.75天×3天×200%)。对蔡信敏超出此限的年休假工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东莞市煜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谭益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煜腾公司主张在2018年3月份安排了谭益亮2017的年休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谭益亮2016年9月1日入职,入职满一年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017年可享受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22天÷365天×5天=1.67元,计1天,煜腾公司应当支付谭益亮2017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为3524.1元÷21.75天×1天×200%=324.06元,仲裁裁决该项目数额为310元,谭益亮未对此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因此煜腾公司应当支付谭益亮2017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为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