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申请入职时,工作经验写明自己从2008年至2017年共入职过四家公司。入职承诺里有一句话:本人所提供填写的面试资料及入职资料属实,若有不实,则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追究法律责任。
工作了9个多月,员工的一系列表现令公司非常不满意。经过调查,公司发现这位员工曾经工作过14家公司而不只是4家公司,认为他的个人面试简历存在隐瞒、造假,便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员工不服,认为入职表上的工作经历与实际情况虽然有出入,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从仲裁、一审,一直打到中级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位员工入职这家公司以前实际就业的公司至少有14家,每家公司为他购买社会保险的时间均不长久,他在申请入职时没有如实填写工作经历,只填写了四家就业单位,而且刻意延长在职时间,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录用判断,构成欺诈,结合他入职后的表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位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2N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有一系列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位员工曾经在至少14家公司工作过:
1.他的社保记录中有14个公司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
2.他和此前的单位发生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员工是否发生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公司是可以提前查询的。如果能够早一点做好背景调查,就能够有效减少类似本案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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