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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上下班必须在工作场所附近1公里以内打卡。公司在2018年的核查中,发现员工王某2018年8月存在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问题,也就是没有在工作地点1公里以内打卡,于是扣发了部分工资。
王某认为公司构成未足额支付工资,向公司邮寄了快递通知,提出补发工资,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吗?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王某在2018年8月之前也存在在工作地点1公里范围外打卡的情形,但是公司一直都是全额支付工资的。另外,公司过去对王某的出勤情况进行过实质性考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与员工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对于是否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对王某进行考勤管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公司长期未严格遵照考勤管理制度,后来依据制度对王某进行考勤并以此为由扣发王某的工资,理由不充分。所以判决补发工资,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松散的管理习惯了,偶然严格起来,员工就不适应了、不满意了。这个案件给我们两点启示:
第一,公司内部的管理习惯,也是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日常管理习惯,从过往的文件资料可以调查。
第二,如果劳动纪律由松散到严格,公司最好还做一下全员宣讲、培训,通过正式的文件告知到位。尽到足够的管理告知义务,对公司来说执行也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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