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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否能够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员工思想品德、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那么对于劳务派遣这种特殊情况,用工单位可以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约定适用期吗。法律上并没有对劳务派遣是否可以设定试用期做直接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推定法律是允许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约定试用期的。当然,约定试用期应征得劳动者同意。
在劳务派遣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此可知,劳务派遣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给派遣单位,企业可以设定试用期。
在司法实践中,对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应当由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协商,根据劳动合同确定一个试用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同一个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各规定一个试用期,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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