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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此时学生依旧是全日制的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不享有劳动者的薪资福利待遇,也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原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第12条也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有效劳动关系的建立需劳动者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
尽管原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仅针对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只要大学生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其大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因而,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大学生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威胁等情形,比照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如果大学生存在没有完成学业、不能正常上班工作、尚未毕业等情形,可以把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看做是一种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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