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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七月

约定5天7小时,周六开会3小时算加班吗?

公司聘请一位行政人事总监,月薪三万五千元。在开庭时,双方一致确认,上班时间是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7小时。另外,双方也一致确认每个周六有3个小时的工作会议。员工主张这3小时是加班,公司要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这不是加班。

 

针对双方加班费的争议,官司从仲裁打到法院,深圳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这个案件中,员工每周上班5天,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开会3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并未超过44小时,所以,这位行政人事总监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不止一次,我们看到《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明确约定5天7小时。

如此以来,员工某一天工作了8小时,或者就像这个案件中每周六上午要工作3小时,公司确实会面临员工主张加班费的问题。

如何避免这个争议?

建议公司与员工之间还是约定5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部分计算加班费。实际执行5天7小时工作制,但对于超过35小时但未超过40小时的部分,不另行安排加班费。约定清楚、明白,而且通过书面方式加以确认,就能够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另外,对于类似像本期案例所讲的、有较高工资待遇的总监等岗位,为避免发生加班费劳动争议,公司还可以考虑约定实行包月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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