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建立工会的企业,要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那么,如果从员工工资里面扣款,作为工会经费的部分来源,合法吗?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陶某是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条工资待遇部分约定,陶某的食宿费、工会费将在固定加班费中扣除,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部分规定,陶某自愿参加公司的工会组织,享受工会会员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陶某参加工会内部成立的保安员救助基金组织,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基金费。后来,陶某与公司发生争议,陶某就认为公司每月扣工会费和基金费属于克扣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陶某自愿加入工会,享受工会会员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陶某还同意参加工会内部成立的保安员救助基金组织,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基金费,因此,保安公司在陶某每月的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工会会费及救助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无故克扣工资。
在这里,特别说一下,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有一项来源就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那么,工会会员如何缴纳会费呢?有没有具体标准呢?
关于工会会费的扣除,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因此,如果工会会费扣款不高于当月工资收入的千分之五,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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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
一、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百分之零点五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