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约定每月只休息两天,实行包月工资制。这样的约定,合法吗?员工如果主张加班费,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发生在深圳市宝安区。员工认为存在加班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总额已经包含加班工资。因此,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双方书面劳动合同是这样约定的:员工的工资结构为月薪制人民币5600元(含加班费),月薪制人员每月休息2天。
对于每月28天工作制时间之内的加班时间,公司与员工双方都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依据员工提交的考勤记录,每个工作日的平均加班时间约为1小时左右。于是,认定休息日加班为每天8小时,工作日加班为每天1小时。
结合员工的实际出勤天数、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对应的工资倍数,法院核算出这位员工的小时工资为18.26元,并不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无需支付这位员工加班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予以纠正。
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是2019年作出的。可以看出,深圳中院的裁判规则是:
1.深圳的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月薪制,不论是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可以约定包月工资制;
2.约定包月工资制的员工,依据其月工资总额、月工作总小时数,可以折算出小时工资,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能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在加班工资的核算问题上,如果月工资在折算后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为法院所认可。对于加班小时数是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问题,则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畴,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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