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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七月

员工自动离职,法院却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在案例研习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有“自动离职”的规定。比如,有家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连续旷工三日以上或累计旷工五日以上的,以自动离职论处,无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这类条款比较常见。那么,什么是自动离职呢?“自动离职”,是指员工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公司可以将其认定为旷工并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也有公司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

 

有些公司会制作因为员工严重违纪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员工,也有公司制作自动离职处理决定书送达给员工,还有公司置之不理,认为员工在事实上已经“自动离职”了,不需要再向员工送达任何文件。

不做任何处理,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主张自己被公司辞退,而公司主张是员工自动离职。双方都讲不清楚怎么办?法院如何判决?

目前比较普遍的裁判观点是:离职原因无法查实的,视为公司提出、员工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为什么如此裁判呢?因为,对员工的管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员工旷工多日,公司既不联系、也不处理,不合常理。有些公司因为没有及时处理、固定证据而败诉。原本因为员工旷工做出解雇决定、肯定能够胜诉的案件,就这这样败诉了。

针对擅自离职、旷工多日的员工处理,律师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建议公司取消“自动离职”方面的制度规定,员工存在擅自离职、长期旷工情形的,按照制度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一定要及时与员工做好询问、告知、沟通、处理等工作,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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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徐州市中院、市人社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年7月19日)

11.【劳动者自动离职标准如何认定】

答:“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擅自离职,企业可以将其认定为旷工并按照严重违纪处理,也可以按劳动者自动离职处理。如双方当事人对自动离职的标准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则应按照约定或规定标准执行。

因自动离职的事实本身发生争议的,则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查实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2.【劳动者旷工,单位有无通知返岗义务】

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旷工事实发生前劳动合同履行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待岗、休病假或工伤停工留薪等,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先行通知劳动者返岗;如旷工事实发生前劳动合同履行处于正常状态,则用人单位无需再行通知劳动者返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