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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七月

员工已休完当年年休假,现要离职,公司是否可以扣回多休的5天年假?

公司里有一位员工,今年的五月份,因为要和他的新婚妻子欧洲旅游、度蜜月,除了婚假之外,还一次性请了2019年的十天带薪年休假。但是,他于7月5日离职了。按照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2019年度他在公司有权休10天带薪年休假。因为他在2019年度实际只工作了半年,所以,能休的年休假折算后是5天。很显然,他多休了5天,公司可以在给他做离职工资结算时,决定扣回来5天工资,这样操作可以吗?

 

法律规定很明确,不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当然,也有例外。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其个人基于公平合理考虑,自愿协议同意公司扣回的,应当予以认可。

为了避免出现多休年休假不能再扣回的问题,建议公司在请休年休假管理上,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请假条件和批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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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