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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六月

公司年休假逾期作废的规定是否有效?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

有家公司制订的员工手册,对年休假问题有一条特别规定:在次年3月31日前没有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制订,也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员工书面签收了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有了这样的规定,如果到第二年的4月1日后,员工还能主张上一年度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吗?

 

先说答案:有这样的规定,到第二年的4月1日后,员工还能主张上一年度未休的带薪年休假。为什么?

第一,员工的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当年的年休假,在下一年的12月31日安排也是可以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二,员工可以主张提出不休年休假,但是公司不能主动规定未休作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可以看出,对于“视为未休年休假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的条款,不论是员工手册规定,还是劳动合同约定,都不能直接推导出,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意思表示。公司主动,与员工主动是存在明显差异的。调整一下操作方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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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15日)

十七、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但其已支付了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责任仅为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