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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王某从老家到江苏昆山打工,在一家五金公司做操作工。刚刚上班才第5天,就不幸被机器弄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因为工伤保险待遇较高,但是由于王某入职时间太短,只有5天,公司还没有来得及为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所以,公司拒绝赔偿。
江苏省昆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入职时间虽然很短,但不能成为公司不进行工伤赔偿的理由,在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员工因工致残,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员工王某将近15万元。
刚入职没几天就发生工伤事故,并不少见。很多时候,企业都感觉太冤屈,还没来得及缴社保啊!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每一家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组织或者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无小事,公司领导层、管理层一定要高度重视,制度规范、教育培训,缺一不可。对于一线操作员工来说,更应该高度重视,人身安全永远要摆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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