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急辞工,能不能扣钱?不能扣工资,那员工想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提前30天通知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2011年11月3日-4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牵头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疑难问题研讨会。会上,对于急辞职员工要赔偿固定违约金的约定进行了研讨,达成了一致意见。这次会议,除了有深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领导出席外,也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参加。
针对急辞工扣工资的问题,形成了具体意见,在会议纪要的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工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须承担确定金额的赔偿责任”的,约定无效。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按实际损失为限予以赔偿。
规定很清楚,直接约定赔偿一个月的固定工资不行,但是,如果员工急辞职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公司有证据证实的,即便超过了一个月工资,公司也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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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圳2011年11月4日)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工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须承担确定金额的赔偿责任”的,约定无效。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按实际损失为限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