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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员工因为搬卸货物发生口头争执,之后,推搡、谩骂、厮打,最后拿起铁棍追赶、猛打。打人者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块。被打者全身多处受伤,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自己提供工伤认定申请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伤性质属于工伤。
公司对工伤认定的结果很不满意。公司认为,被打者在工作中挑衅辱骂他人在先,的确存在过错,怎么还能认定为工伤呢?理应后果自负啊。行政复议被维持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不服,官司一直打到中级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打员工事发当日在工作中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被打员工的受伤性质为工伤,合法有据。
公司在上诉时特别提出,工伤保险是分担事故风险的,是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这种情况下也认定工伤,不是变相纵容和鼓励劳动者通过打架斗殴解决问题。
工作上的一点小事打斗成这个样子。既非公司想在发生的,也非打人者、被打者想要的结果。通常情况下,应该没有员工想通过打架斗殴来获取工伤赔偿的。都是为了做好工作,目标是一致的,还是要好好沟通为好。同事之间,不仅是分工,更要讲协同。敬业是必须的,禁止打架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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