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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七月

员工自杀身亡,公司是否需要发放死亡抚恤待遇?

员工自杀死亡之后,他的妻子主张公司要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公司认为,自杀行为导致死亡,并不属于非因工负伤死亡范畴。双方争议比较大,员工的妻子决定诉诸法律,她申请了劳动仲裁,那么,她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支持了员工妻子的三项诉求。理由有两点:

第一,《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

第二,2008年12月29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并未排除排除自杀死亡情形;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可能有人会问了,员工自己的过错,为什么总由企业来埋单?

不论是工亡还是非工亡,都可以由社会保险基金埋单的。办理了工伤保险,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亡相关待遇;办理了养老保险,依法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一句话概括,人力资源合规能够控制风险、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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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第十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广东省关于《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2008年12月29日)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院《关于请求确认自缢身亡员工能否适用‘粤劳薪〔1997〕115号文’的函》(附一〔2008〕6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因此,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人大常委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