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的保护一直在社会各界备受关注。不论是反对女性歧视还是保障女性劳动权益,都是维护女性权益的重要方面。保障妇女权益是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更全面地保护女性合法权益,才能落实我国建设安定和谐社会的目标,更是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助力。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下我国是如何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我国政府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方面承担什么职责。
一、我国如何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护,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出,要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历次宪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都就这一问题作了类似的规定。如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国务院专门出台《女职工保护规定》从防止招工歧视、四期保护特别是孕产期保护方面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二、我国政府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方面承担的职责
依照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应当包括: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六条也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因此,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方面职责包括:保护妇女的合法财产,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各级人民政府需加强对其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要将妇女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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