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是深圳亚历山大科技公司的技术总监,在公司工作了5年后,尽管公司领导一再挽留。但是,王伟还是以合同到期不再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从公司辞职。不久后,原公司的同行凯撒大地科技公司找到王伟,邀请他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技术研发部门。
此后不久,王伟代表凯撒大地科技公司参加市里的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被亚历山大科技公司的代表发现王伟正在凯撒大地科技公司任职。于是,亚历山大科技公司一纸将王伟告到法院,要求王伟赔偿公司20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亚历山大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当初王伟入职时,公司人事经理拿着一份《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给王伟签署。协议里约定:因王伟有机会接触公司机密,将来如果离开公司,在两年内不得从事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工作,如有违约,王伟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现在,王伟违反了限制协议约定,亚历山大科技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的条规定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到法院起诉王伟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也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最后,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并将他们保留好。今后,从公司辞职后再找工作时,一定要把当初签订的法律文件拿出来再看看,避免违反合同约定。同时,也要提醒劳动者,如果和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辞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劳动者有权要求原公司按约定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违约的话,劳动者在保留在相关证据后,可以不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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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