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是高新电子公司的销售经理,不久前,公司派他代表公司参加市里的行业协会活动。当晚聚餐时,李达只顾着多认识几个同行,在酒桌上是来者不拒。结果没想到酒后,被同行一个业务经理王亮套去不少公司的客户信息和产品报价。这导致接下来半个月,高新公司不少客户都被对方公司抢去。
过后,王亮又找到了李达,约他在一家高级会所吃饭。酒桌上,三杯落肚后,王亮从自己因李达透露的信息,赚到的50万元提成中拿出了20万元给李达。并且暗示李达今后多透露一些高新公司的客户名单和产品报价给自己。后来,东窗事发,李达和王亮双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称送检察院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两人被法院判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有期徒刑3年。
至此,李达才想起了,公司给他做入职培训时,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销售经理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在他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公司秘密事项包括客户资料、合作渠道、产品报价等经营信息。但是,后来自己只想着多做业务就好,把《员工手册》、《保密协议》都扔到一边去。公司规定的保密内容也都忘光了。这才以为把公司的客户信息和产品信息透露给王亮没什么,觉得都是在一个行业里,王亮只要有心也能从其他渠道知道自己在的公司的客户和产品信息。相反,自己不过是透露一点信息,不用去辛苦做业务,就能从王亮那轻轻松松分得提成。何乐而不为。
故事说到这,不得不说下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肋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而什么是商业秘密呢?它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产品配方、技术诀窍、设计图纸,营销策略、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采取了保密措施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后,不得不提醒大家,人在职场,不管有没有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不要跟外人,甚至和同事谈论你知道的关于公司的任何事情。因为,你不知道哪天哪一句话,就无意间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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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