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深圳一家玩具厂的技术员,不久前上海另一家玩具厂通过猎头找到了小王,表示愿以小王在原单位工资的两倍聘请他。小王接到猎头的电话后,心动不已,恨不得马上到新单位上班。于是,小王在电话里头跟领导说了一声自己要辞职,然后收拾东西立刻飞到上海去。
谁知道,小王去到了上海公司后,准备办理入职手续时,却被告知公司无法录取他。小王一下子就蒙了,此前,上海公司好不容易通过猎头找到他,自己确实也具备他们公司所需要的技术。这怎么到头来,却不能录用自己了呢?
另外,不久后,原来的公司更是一纸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小王无故旷工5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解除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小王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4万元。最后,劳动仲裁委支持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小王再次蒙了,这是为什么啊?
原来,在本案中,由于小王是不辞而别,没有原单位给他开具的《离职证明》。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上海公司为了防止小王与原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而录用小王后给自己造成可能发生的损失,最后选择不录用小王。最终,小王也因为没法提供《离职证明》而入不了职,而且也无法去起诉上海公司违约不录用自己。
我们再来说说,公司没证据证明小王给公司造成损失,小王为什么还要赔偿公司4万元?
原来小王毕业后就进了深圳公司,领导见小王是可造之才,就送他到美国去深造了半年。为此,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培训费。因此,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王要为公司服务5年。在本案中,小王不辞而别时,只为公司服务了3年。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小王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对还没履行的服务期,小王要分摊公司此前为他支付的培训费,即人民币4万元[(10万元÷5年)×2年]。
那么,在本案中,小王的正确做法是什么呢?
首先,小王应该查看自己的劳动合同,然后跟上海公司约定好就职报到时间。其次,小王应该和深圳公司协商好离职的事,并支付相应的培训费。最后,小王和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并持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到新公司报到,办理入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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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补充一点,公司在和小芳解除劳动合同后,也要给小芳补发那未发的1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