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要从上个月说起,小芳他们公司,最近正在给员工加工资。结果小芳没想到自己在公司工作了八年,但是涨的工资竟然还没有新来的员工小丽的多。这一气之下,小芳就不干了,觉得公司太不公平了。之后,她就不辞而别,尽管公司还有一个月工资没发,她也不要了,然后人就走了。后面,公司一再通知她去上班,小芳都不予理睬。甚至,还采取更换手机的方式,让公司再也联系不到自己。
最后,小芳就这样不辞而别,也没办理什么交接手续。结果,就导致之前由小芳保管的图纸设计稿,没法按时交付给客户,公司因此而违约,向客户支付20万元违约金。于是,公司就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和小芳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小芳赔偿公司的损失10万元。
仲裁结果很快就下来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完全支持了公司的仲裁请求,并且由于小芳没有去应诉,也不知仲裁结果。最终,也就没有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很快就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公司就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最终法院执行了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判书内容,直接从小芳的银行账户里面扣取了10万元,支付给公司。
那么我们的问题就是,小芳都宁愿一个月工资不要了,为什么不辞而别后,竟然还要承担如此大的赔偿责任?
在这跟大家分享一下:小芳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其实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然后,还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交续。
在这个案例中,小芳想要从公司辞职,又没有提前30天通知公司,然后也没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最终因为她的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小芳给公司造成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后,公司只主张要她赔偿10万元,也就完全获得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最后补充一点,公司在和小芳解除劳动合同后,也要给小芳补发那未发的1个月工资。
以上是小编对于“员工不辞而别却被判赔公司10万元”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