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节我们介绍了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或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赔偿劳动者实际损失的法律风险。接下来我们来一起了解用人单位单方任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防范。
1.双方协商一致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佳途径和最高境界(这应是常态),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或老板的情绪变化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在已实际用工过程中,若发现劳动者有兼职行为(即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应当慎用通常难于界定的“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这一理由去解除劳动合同,最好是提出“停止兼职”的明确意见,待劳动者拒不改正时再行解除;若发现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能按前述第7项情形规定或者以劳动者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3.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前述第8至10项情形(不应随意扩大适用),通常情况下,若立即解除影响不大,最好是选择能够有效避免新的不能解除情形出现的代通知金方式解除。
4.用人单位不可直接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可随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更不可依据“末位淘汰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末位”仅是绩效考核排名,并不等于“不能胜任”)。
5.经济性裁员一定要遵守程序性规定:第一,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第二,裁减人员方案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6.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因各种原因而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落实“应通知工会”规定时,最起码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依前述第2至第10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将解除决定在解除时事先或同时通知工会的,可在单位作出决定后、劳动者起诉前补正。
7.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均需按规定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要注意收集整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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