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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六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中占比较大的争议。综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共十四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第1项外,均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其中:第2至7项为因劳动者过错无需提前书面通知即时解除、第8至10项为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解除、第11至14项为经济性裁员。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要求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要研究工会提出的意见,最后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第四十三条)。同时该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出具证明的义务也作了规定(第五十条)。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综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法律风险。若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将面临被责令改正或者赔偿劳动者实际损失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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