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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八月

员工自杀未遂,能否享受医疗期?

员工在宿舍消毒杀菌时中毒受伤,认定工伤,但是被评定为未达到伤残等级。工伤事件的处理问题,员工与公司不能达成一致,于是,员工从公司三楼直接跳下。本来已经中毒受伤了,又增加在新的伤害。员工自杀未遂,向公司主张医院建议停止工作的医疗期工资,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公司坚持认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享受医疗期的条件,目的是为了分散员工因疾病或意外而产生的风险和负担,而不是其自杀或自残行为。官司一直打到中级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员工有权享受法定医疗期。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排除当事人在自杀或自残情形下不得享受法定医疗期的规定。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形下,应认定员工可以享受法定医疗期;

第二,虽然没有直接证据确定公司应当对这位员工坠楼事故发生负法律责任,但可以认定员工因工伤事件矛盾激发而导致其坠楼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基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义务和人道主义救助义务。所以,员工主张法定医疗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认定。

结合这个案例,讲三点:

第一,健康与生命是自己的,任何人都应该珍惜。对于公司来说,一定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

第二,因工伤处理不当引发的严重事件并不少见,当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也要对受伤员工多一些人文关怀,多一些心理疏导。

第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员工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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